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7日电 (谭伟旗 关平康)近日,吉林省红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审结一起非法狩猎野生雉鸡案件,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雉鸡,俗称野山鸡,又名环颈雉,栖息于低山丘陵、农田、沼泽以及林缘灌丛中,是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禁止随意捕杀和买卖。然而,被告人邹某某为满足口腹之欲,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该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某为食用野味,于2020年11月8日驾车至红石林业局帽山林施业区内,利用弹弓将雉鸡射伤,猎获后装入编织袋内存放至其驾驶的越野车后备箱中,返程途中被公安机关在检查中查获。
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诉了2020年10月其以同样手法捕猎雉鸡一只的犯罪事实,被捕猎的雉鸡已被带其回家中食用。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持有的钢珠、弹弓、电子诱捕工具“电媒”及遥控器、猎网、稚鸡1只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其所猎捕的雉鸡已经死亡,经红石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鉴定,该野生动物系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雉鸡。红石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已对雉鸡尸体作无害化处理。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