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1日电(谭伟旗 赵若昕)4月19日,申请人苏同学通过网上立案方式,向梅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立案,要求小赵赔偿电车价款4350元。而此案也并非是简单的物品损坏或丢失赔偿案。
经了解,苏同学系在校大学生,为勤工俭学,于去年7月14日通过某招聘网站联系到一公司的工作人员,并表达了想要兼职一个月(7月到8月)的需求。双方通过微信交流,该公司招聘人员表示兼职需自备送货用的电车,若没有电车可以帮助苏同学租赁,并称租赁需超过三个月,剩余时间可以帮助转租,共计使用三个月后便可归还。
5日后,苏同学便在该人的帮助下与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电动车的合同,租赁时间为三个月。9月19日,经同批人介绍,苏同学将不用的电动车租赁给从梅河口来到沈阳打工的小赵,并缴纳了100元中介费。但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该车在被小赵使用的过程中被盗走,小赵向公安机关报案(现该案件仍未破获),而苏同学赔偿了沈阳某商贸有限公司电车款。
为了让这两个孩子都能得到满意结果,该院法官助理赶往沈阳充分听取双方主张,从情理法三方面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双方于4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约定小赵赔偿车款3500元(已给付)。
现该院已经梳理案情,下一步将与相关机关积极沟通,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