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3日电 (谭伟旗 俞智广)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意外死亡的情况偶有发生。此时是否会人死债消?此时债权人应当向谁又如何进行权利主张?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2019年10月份,原告郭某作为债务人裴某的保证人,通过法院执行为债务人裴某偿还了裴某生前债务,履行保证责任后郭某向裴某追偿时发现裴某已死亡,裴某死亡时留有住房一套及汽车一辆,裴某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于某、母亲金某。为追回款项,郭某向该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裴某的法定继承人于某、金某在继承裴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庭审时,被告金某提供公证书明确表示对裴某的遗产放弃继承,该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郭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郭某作为保证人为被继承人裴某偿还了欠款的事实,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债务,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人金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裴某依法应当清偿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于某以继承裴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郭某欠款。
法官介绍,在审判实务中,债务人在债务履行完毕前死亡的情况并不罕见,这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起诉债务人的继承人,要求其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承担的是以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而且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未订立具体的遗嘱时,未清偿完毕的债务应当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但法定继承人出具公证书等能够明确表明放弃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财产时,对被继承人生前未履行的债务,不应承担责任。(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