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决定任命:
赵建青为长春市副市长。
(二)
任命:
韩新建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王丛强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庭长;
胡玉明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齐曼丽、刘增亮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陆璐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亢蕾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免去:
石泉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周立新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王金梅、茌菲菲、张栩、祝仰辉、王忠旭的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崔国强、赵希毛、王宏伟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张洪伟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高强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三)
任命:
孙涛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韩宝霜为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关毅、郭海峰、张晨为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
高林树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张丽萍的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杨树艳的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刘强的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来源:长春日报)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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