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2日电 (谭伟旗 吴丹)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据悉,原告韩某原是某公司市场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公司内部管理中发现韩某管理的部门出现费用报销问题,韩某未对办事处所上报情况真实性予以核查,工作履行不到位,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据此,因韩某违反该公司《市场费用管理办法》,公司向韩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该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市场费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进场费制度作为该公司开拓市场的手段,系涉嫌不正当竞争的商业贿赂行为,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韩某作为劳动者,对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没有遵守的义务,故认定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公司应向韩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经过一定程序,比如,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直接涉及劳动者利益的规章制度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由于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属于用人单位,因此该条规定很容易被用人单位滥用,而滥用的后果也最终可能会导致规章制度没有效力。(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