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9日电 (谭伟旗 张淦军)法院执行需要重拳出击,但也需要善意柔情。“善意执行”并不是放松强制执行的尺度,而是在执法过程中彰显执行的人性化和温度。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七日内执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
据悉,某电梯安装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三份《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由电梯安装公司为建筑公司安装电梯。施工完毕后,电梯安装公司因建筑公司拖欠安装费,将其诉至法院。该院判决建筑公司给付电梯安装公司安装费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因建筑公司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电梯安装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办案人与建筑公司进行联系,了解到其不愿履行判决的原因竟是因为电梯安装公司一直未开具发票。
但发票问题不是逃避执行的理由,对此,办案人释法明理,正告其拒不履行该院判决的严重后果,若仍然不履行还款义务,该院将依法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并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等必要措施,对公司经营势必造成影响。
考虑到双方企业的实际诉求,为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办案人从双方互惠共赢的角度出发,多次通过电话进行调解。办案人一方面指定了建筑公司履行的最后期限;另一方面,沟通电梯公司,解决发票问题。最终,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给付了判决本金及利息,电梯安装公司开具了发票,至此这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在立案后7日内圆满执结。
坚持善意执行、调解优先,是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执行对企业的影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案施策、精细办案,才能以执行促发展、促稳定。公正、高效执行涉企案件,是最直接、最有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举措。
下一步,该院将继续立足审执主责,延伸执行职能,为护航企业和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努力。(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