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8月19日电 (谭伟旗 杨周)“本判决(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发出该院首份“特别”的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民事判决书。
为进一步完善审判与执行工作衔接配合,深入推进执行难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确保生效裁判公正高效执行,该院承办法官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在判决书结尾部分载入了执行通知条款,阐明自动履行义务和不履行的责任,有助于督促当事人按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执行质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官介绍,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是指对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案件,在审判阶段即启动执行通知程序,并把执行通知书内容写入裁判文书主文,明确告知当事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按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再向被执行人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视为其已知悉应当履行的义务。
逾期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是该院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推行执行通知程序前置改革的实施意见》工作的积极尝试。该院将执行通知程序前置,不仅有利于解决制作、送达执行通知成本高、时间长和执行强制措施启动延滞的问题,也有利于防止部分被执行人以未收到执行通知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进而拖延执行和借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问题,确保高质高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该院将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足自身,继续深入完善立、审、执各环节有效衔接机制,不断创新改革举措,减少办案环节,助力提升执行工作质效,促进执行难问题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