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7日电 (谭伟旗 刘莹)近日,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落雪砸车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据悉,某小区业主刘某停放在小区内的一辆小型轿车被该小区房屋落雪砸到,车身受到严重损伤。但该小区内没有物业管理公司,无奈下刘某找到该小区的开发公司要去赔偿车辆维修损失,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刘某诉至法院。
接到案卷材料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并走访了案涉小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经过和小区内设施建设、车辆停放等情况。
法官经过调查发现,刘某将车停放在了楼房屋檐下,没有按照规范将车停放在小区内的停车位,并且,刘某本人表示知晓该小区冬天经常发生积雪坠落的情况,但却侥幸地以为不会砸到自己的爱车。谁知落雪无情,爱车被砸伤,偏偏小区内没有物业管理公司,车辆的维修费赔偿成为当事人面临的难题。
该院审理认为,案件是因楼顶积雪坠落造成车辆受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对于案件损害结果发生,双方当事人都具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日常生活积累的经验,应当意识到在天气回暖时,楼顶积雪有掉落的可能。且刘某多次表示以其自身的感知和经验,知道天气回暖,楼顶积雪确有融化掉落的可能,也知晓该小区曾发生过楼顶积雪掉落的情况。
但刘某在事发前停车时,将车停放在不是停车位的楼下,在房顶有落雪可能的情况下,未及时挪车,刘某因主观上的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导致其车辆被落雪砸到,对落雪会有损坏车辆的风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过错行为与车辆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某公司对该小区的卫生和部分外部设施具有管理责任,负有前期物业管理职责,却没有在小区明显位置张贴警示标志,没有履行适当的提醒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后,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就判决依据、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答疑,为当事人耐心地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让当事人对其诉讼结果有一个合理判断,帮助其厘清裁判思路,增强了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努力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寒冬季节,落雪防不胜防,在停放车辆时一定要按照规范停放在停车位内,千万不可为了一时方便将车停放在有坠雪风险的建筑物附近。同时,负有物业职责的管理一方也要及时安置警示牌,做到风险提醒,尽到服务责任,防止损害发生。(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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