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18日电 (谭伟旗 潘丽莉)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执行一起案件。
据悉,2021年2月,被告张某在原告朱某家进行维修水管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承揽费,在修理过程中被告张某意外受伤,到医院治疗过程中,原告为期垫付了住院费用,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拒不还款,因此原告将被告诉上法庭。
被告张某经该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故该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张某需向原告朱某返还垫付的住院费。
判决生效后,朱某向该院执行局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冻结了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知道其账户被冻结后,联系执行法官,以其未出庭审判为由,且自认为本案案款系因工受伤而产生,不应由自己负担,应由朱某承担,故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执行法官联系到当时审判的民事法官,民事法官向其释明,即使缺席审判,民事判决经合法途径送达后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法官也再次向张某解释,张某在维修过程中,未注意操作安全导致受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自己承担,原告无过错,朱某可以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在执行法官的释法明理下被执行人张某同意履行返还义务。
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张某提出申请执行人朱某尚未支付其劳动报酬,可否在此次执行案款中扣除。经执行法官协商,申请执行人朱某同意在本案案款中扣除张某的劳动报酬。张某后来续缴了剩余的执行款,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完毕。(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