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9日电 (谭伟旗 张同秀)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
据悉,今年1月,陈某将名下1张农业银行卡提供给“大象真白”(系微信名,另案处理中)用于电信诈骗转账,该卡涉电信诈骗案件2件,陈某从诈骗金额中获利。2月,陈某又伙同牛某,介绍刘某将名下5张银行卡及手机出借给“大象真白”使用,5张银行卡共涉电信诈骗案件9件,陈某、牛某、刘某分别从诈骗金额中获利。2月末事情案发,三人被依法刑事拘留。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牛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仍为上游犯罪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转移涉案资金,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该院根据三人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牛某、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均处罚金,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介绍,该案中,上游罪犯通过给予供卡人“好处费”,利用供卡人银行卡进行洗钱、转账。供卡人虽无共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但是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向他人出售本人实名认证的银行卡,为上游犯罪分子支付结算、转移资产、逃避司法机关打击提供帮助,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法官提醒,天上不会掉馅饼,“跑分”“刷流水”等都是在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管理好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很可能使自己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生财有道,切勿以身试法。(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