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供图
中新网吉林新闻9月21日电 (谭伟旗 王丛强)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据悉,原告某能源公司起诉被告某建材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要求被告立即迁出并给付拖欠的厂房租金、滞纳金、违约金等费用,并且迁出前每月仍产生租金。被告某建材公司应诉后,同意解除合同并迁出,但要求原告给付因另行租赁仓库及运输费用增加的赔偿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自己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主张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原告与相邻企业围墙建设问题导致仓库与围墙过近,罐车无法接近向仓库输入粉煤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按合同约定原告需要保证道路畅通,现道路无法通行导致仓库内还有粉煤灰未运出;另外为继续经营粉煤灰业务,被告还在他地租赁了仓库,产生租赁费用并运输费用有所增加。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法官决定对仓库进行现场勘验。经过2个多小时的细致勘验,最终对仓库两侧围墙与运输管道间距、大小两个型号粉煤灰罐车长宽、仓库门及道路宽度、仓库内现仓储情况等勘验完毕,原、被告双方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法官也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所在及责任划分有了初步想法。
考虑到双方争议较大,一纸判决可能无法案结事了。并且诉讼过程中案涉仓库每个月仍产生的费用,问题不尽快解决,损失只会进一步扩大。法官对双方进行了释法明理,并多次将原、被告双方约到该院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调解解除《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一个月后从厂房迁出并需将仓库清扫露出地面,之后用高压水枪对墙面、地面、棚顶进行清洗,逾期迁出每日给付租金,被告在一个月内给付厂房租金。现被告已经全部给付厂房租金。
面对存在2年的租赁合同纠纷,主审法官认真组织现场勘验,耐心细致调解说理,既考虑到了案件的法律效果,又充分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真正践行了司法为民理念,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