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17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据悉,今年6月,陈某洪经朋友介绍来到位于济南市某区某项目工地(以下简称某工地)为刘某臣提供劳务,后于7月份离职。
刘某臣于今年7月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洪支付6月份工资款,后于8月通过微信转账向陈某洪支付6月份、7月份工资款,错误地将6月份工资向陈某洪又支付了一遍。
刘某臣向陈某洪催要超付劳务费,陈某洪表示可以返还,但是要将其从敦化到济南找刘某臣索要工资过程中支付的车油费、高速费、食宿费、误工费需在劳务费中进行扣除。双方就具体事项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臣提供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微信转账明细真实有效,法院予以采信。刘某臣支付陈某洪的工资款超出了陈某洪实际应得工资款,故超出部分陈某洪应当返还。
法院认为,陈某洪辩称其支出了车油费、高速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等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认定。陈某洪应返还金额应为刘某臣实际支付金额扣除陈某洪2021年6月份、7月份应发工资金额4453.50元。
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陈某洪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刘某臣4453.50元。(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