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7日电 (谭伟旗 李亚纯)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崔某在公交站上车过程中尚未站稳,驾驶员就紧急启动车辆,造成车辆晃动,导致崔某从车上坠落受伤,并在送往医院过程中抢救无效死亡。
崔某家中有两个儿子,与崔某及其妻子孙某共同生活。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孙某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伤,同时给今后的生活增加了可以预见的痛苦。遂孙某和两个儿子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请求判决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80135.31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需提交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属于车上人员、属于我公司理赔范围,并且原告称在上车过程中坠落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的理赔范围,公司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危险发生时崔某一只脚刚登上公交车,而另一只脚仍在地面,因车辆启动致使崔某摔倒,摔倒后崔某站起,并在未登上车辆之前再次摔倒。事故发生时崔某身体与公交车完全脱离,其受伤以及损害结果亦发生在车外。崔某未购票,其与公交公司之间客运合同关系尚未形成,故其不属于车上人员,应认定事故发生时属于第三者。本案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承保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2,695.83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40,231.84元。(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