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0日电 (谭伟旗 潘聪)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假一赔十”的“牟利”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据悉,今年3月,原告张某在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某商店购买了土特产,但其发现包装袋上使用的是国家已经废除的QS标志及生产许可证,且部分产品包装袋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联系方式及生产厂家等信息。张某认定其为三无产品,要求赔付货款十倍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系农副产品,属非包装类产品,包装存在瑕疵,但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原告退还被告货物,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张某向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延边林区中级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费者通过合法途径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是值得肯定的,但消费者亦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应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原则。
同时,商家的合法权益同样受到保护。近年来,以打假牟利的“特殊客人”屡见不鲜,其主要以过度关注包装、标签,要求商家提供营业执照并加盖收据印章,一次性购买大批量货物等方式,以此达到“假一赔十”的目的。但对于产品本身合格,只存在包装、标签瑕疵问题的情况,一般不支持十倍诉请。
本案涉及到的包装瑕疵问题,应警醒广大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的包装、标签等的涉及和运用要更加严谨,以免导致消费者产生误会,引发诉累。另外,卖方应确保产品本身安全可靠,不产假售假。买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买假索赔。没有买卖支撑“假”的存在,市场秩序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