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海某住在一个屯系邻居关系。2022年1月,被告张海某同原告孙某一起到河边空地燃放爆竹,孙某手握铁管,张海某负责把双响爆竹点燃后放进铁管中,在燃放过程中,铁管发生爆炸,致使孙某左手炸伤,左手掌毁损伤。
后孙某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出院,并安装了假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海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应对孙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之日,孙某年满16周岁、张海某近15周岁,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虽均未在事故现场,鉴于二人的年龄,二人对用钢管放爆竹有可能会导致爆炸的危险性均应有一定的认知,孙某与张海某将爆竹放入钢管中,一人点燃爆竹,一人用手扶持钢管底端的燃放行为,不符合正常爆竹的燃放方式,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最终导致爆竹在钢管内爆炸,炸伤孙某的左手。
对该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张海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张某、郝春某承担,且监护人张某、郝春某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疏于管理的过错,亦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该院判决被告张某、郝春某在此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某各项损失共计。(谭伟旗)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