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15日电 (谭伟旗 陶铸民)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2016年8月,牛某与某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基坑施工合同,原告完成合同后,某有限公司股东铁某又找到牛某,要求其对设备基础工程外的水池进行施工,施工后,铁某给付了部分工程款,两处工程也均投入使用。
后牛某向某有限公司主张给付剩余工程款项但某有限公司一直拒绝给付,后牛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某有限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
该院认为,该案中,铁某系某有限公司股东,且曾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多次代表被委托人签署协议,存在代理权外观,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知道其未被授权,且原告不存在过失。故铁某签订涉案的施工协议构成表见代理,某有限公司应承担该协议所产生的法律义务。
最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判决某有限公司给付牛某剩余欠款。
法官介绍,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表见代理往往在企业不知不觉中形成,容易导致企业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有时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法官提醒,在经营中公司需主动防范。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如加强对企业印章的管理。规范员工解聘制度,员工离职后办好交接流程,建立解除授权的通告机制。(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