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月7日电 (谭伟旗 张鑫)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一起案件。据悉,吴某明知赵某的钱来路不正,依旧将自己的银行信息告诉给赵某,在收到赵某转给自己的钱款后不久,吴某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公诉机关将吴某起诉至法院。
公诉机关指控吴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吴某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表示当时存在侥幸心理,以为不会出事,才答应朋友赵某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该院认为:吴某明知赵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最终,该院判决: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吴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官介绍,犯罪分子犯罪过程中,会将赃款分成多笔,通过银行卡、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把赃款洗白、稀释成“正常资金”,最终回到犯罪分子手中,增加公安机关追查难度。该案中,吴某正是以向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向犯罪分子提供“洗钱”的途径,才被依法判刑。
法官提醒,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就变成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触犯法律,导致害人害己,追悔莫及。(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