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孙某(原告)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2019年,于某(被告)租赁孙某的房屋经营餐饮,并与孙某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九年。于某在装修完2个月后正式开店经营,后因疫情等原因经营不善,难以按月足额给付租金。
2021年12月,孙某到饭店要求于某腾出房屋,于某仅携带行李离开,饭店的桌椅用具、设施设备并未搬走。现该房屋已经另经营一家饭店,原有的部分桌椅用具、设施设备已由新店使用,孙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办案法官苏勇豪发现双方曾经相识,于某因难以给付孙某租金,导致双方产生了裂痕及误会,矛盾积聚最终才想要到该院解决争议。
在苏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走进法庭,对欠付租金、物业费的金额首先进行了共同确认,又对屋内的设施、装修等进行了估算。
最终,经过法官的调解,由孙某当场给付于某钱款,法官当庭为双方出具调解书。调解结案,起到案结事了,息诉止争的良好效果。(金乔)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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