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15日电 (谭伟旗 周伟佳)15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了利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犯罪的司法实务认定。
该院公众号介绍,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壮大,涉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罪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开设赌场罪的表现形式也不断多元化,主要表现为各类型的网络赌博平台、黑彩,且朝着涉案金额巨大和涉案人数众多等规模性的方向发展,社会危害性较大,成为司法实践中打击的重点。
该公众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指导案例——洪某强、洪某泉、李某荣等开设赌场案(刑事审判指导案例105号)以及该院审理的(2022)吉0105刑初16号徐某、刘某、姜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上述涉案人员均以开设赌场罪被定罪处罚。
该院公众号介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以及利用其他赌博类软件参与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该公众号介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06号,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向某分别伙同被告人谢某、高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邀请他人加入其建立的微信群,组织他人在微信群里采用抢红包的方式进行赌博。通过向微信群内代发红包,并根据发出红包的个数,抽头渔利。上述涉案人员均被认定成开设赌场罪。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赌场的范围不断被扩大,既包括有形的物理空间,也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认定为开设赌场。
因此,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