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30日电 (谭伟旗 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
据悉,原告夏某某1998年到达家沟镇政府城建办工作,由被告豹虎山村村委会负责开支,期间共欠原告工资14000元,有证明材料为凭。夏某某补充村上还欠其20483.99元未给付。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欠原告工资款14000元的事实,但对该笔工资款的给付时间不能确定,并承诺在豹虎山村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此外的20483.99元缺少证据。
该院审理认为,豹虎山村承认夏某某主张的欠其工资款14000元的事实;对拖欠20483.99元,夏某某同意另行处理。
遂该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后给付原告夏某某工资款14000元,驳回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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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