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据悉,2022年5月,苟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某公司汇款。当月,苟某陆续通过手机银行向某公司汇款4笔。某公司出具收据,载明借款数额,收据中加盖某公司财务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某公司另出具借条写明向苟某借款,借款时间5天,还款日期截止到2022年5月30日。到期后,某公司未偿还借款,苟某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主审法官王丛强通过微信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并通过互联网法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充分运用网络手段,通过互联网开庭,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微信照片的形式送达判决,同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微信递交上诉手续,充分保障当事人相应权利。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当事人远程通过微信扫码缴纳诉讼费、接收判决的形式是互联网法庭灵活性的一大表现,互联网法庭成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重要手段。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该院将继续发挥互联网法庭的优势,让法院信息化建设成果服务于人民。(金乔)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