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向犯盗窃罪的未成年被告人杜某某、王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检察院、未成年人所居住的社区及公安机关送达《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充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权利,将可能影响、降低对未成年人社会评价的相关记录进行封存。
此项封存工作中涉及的对象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身心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对罪行较轻的应予以特殊保护,着力教育感化挽救,消除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产生的标签效应。犯罪记录封存后,能够让涉案未成年人平等地享受入学、入伍、就业等机会。
同时,该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涉嫌严重犯罪,刑期超过五年的未成年人,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该院将继续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依法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落实各项保护措施,深入校园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普法宣传,全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金乔)
(来源:中新网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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