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吉林网从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条关于民办学校终止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规定,南关区教育局决定,对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自然废止的民办学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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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吉林网)
(编辑: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