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23日电 (谭伟旗 李天一)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据悉,申请人郭某称,其丈夫李某多次对其进行殴打、辱骂。郭某与李某分居后,李某仍对其辱骂、威胁、骚扰,并试图限制郭某人身自由。为避免更恶性的后果发生,郭某向该院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李某殴打、威胁郭某;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郭某。
承办法官曲宏图受理该案件后,迅速与申请人郭某及其委托律师、被申请人李某以及郭某与李某的儿子李某某联系,了解情况。
在得知李某某不愿意面对其家暴的父亲后,为避免矛盾升级,防止李某某身心受到伤害,法官选择分别对被申请人李某、其儿子李某某进行询问,制作笔录,并在询问被申请人李某时,严厉批评、耐心劝说。
法官结合相关证据认为郭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裁定:禁止李某对郭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李某骚扰、跟踪、接触郭某。李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一定改正。
法官介绍,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
法官提醒,在面临家庭暴力时,“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家暴受害者的“护身符”,受害者一方面要敢于维护自身权利,合理利用法律武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勇敢向家暴说“不”。
法官同时介绍,另一方面也要善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遭到家暴后及时报警,留存好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报警接待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才能让办案法官能够更加快速、顺利地认定家暴行为,从而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地对申请人给予保护。(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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