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5月24日电 (谭伟旗 陈乾)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干警经过数次不懈地沟通协调,将案件款执行到位,为企业解决了燃眉之急。
据悉,原告某机械制造公司与被告某担保公司于2018年签订保证金退还协议,协议约定原告通过被告向某银行贷款,贷款发放后原告需向被告支付保证金,待原告还清款项后,被告再向原告返还保证金。2019年6月原告还清前述贷款,被告却拒绝返还原告保证金,双方协商无果,某机械制造公司将某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该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履行,某机械制造公司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查明执行人在诉讼过程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一个银行账户,故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前往银行进行扣划,可是到了银行后,银行工作人员以该账户为“保证金账户”为由拒绝法院执行。
办案人现场联系了银行负责人,告知其有异议,应在期限内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否则不能对抗法院强制执行。办案人找到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告知其执行情况,并耐心解释法律关系,申请人表示理解并积极准备应诉。
经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的审理,于今年初,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办案人常万海银行因无法提供在保贷款的相关凭证,不能证明现有余额为在保贷款提供担保的真实性,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银行的异议。
接到申请执行人的反馈后,执行法官立即与银行负责人取得联系,希望银行能尽快配合该院扣划,经过多次沟通努力,案款最终顺利扣划。
案款到账后,本应顺利的发放到申请人手中,但案款发放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最新提供的企业信息与案款发放系统主体名称不一致,沟通得知申请人存在企业更名情况。
但疫情期间无法发放案款,但居家办公期间办案人仔细审核了申请人企业主体名称及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确认了主体一致。复工后第一时间将案款发放到申请人手中。申请人表示该笔款项解决了企业的燃眉之急,向执行法官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该案的妥善解决,体现了该院在助企纾困中的积极作用。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强化执行措施运用,协调多方关系,力促案款尽快执行到位,解决企业疫情过后复工经营的资金难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完)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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