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东盛法庭法官柴源审理一起申请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案件,考虑到被申请人瘫痪卧床无法前往法院,法官将庭审现场搬到老年公寓,切实保障失能老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4月,曹某突发脑梗塞后身体机能急剧下降,丧失辨认与自我控制能力,全身瘫痪,日常生活完全依靠护工照料。经司法鉴定,曹某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明确监护主体,妥善落实老人后续生活照料,曹某的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
因被申请人常年卧床,往返法庭存在现实困难,承办法官柴源决定上门开庭,把老年公寓病房设置为临时庭审场所。庭审过程中,法官细致核对案件相关事实,向公寓工作人员了解老人日常照料情况,查明曹某育有两个儿子曹某甲、曹某乙。据公寓工作人员介绍,兄弟二人自身虽各有生活压力,但均能够经常前来探望、陪护老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已经司法鉴定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事实依法应当予以认定。结合老人身体现状、家庭实际情况以及两名儿子的监护意愿、照料条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曹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曹某甲、曹某乙共同担任曹某的监护人。
涉老年群体案件关乎民生冷暖与家庭和睦。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聚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诉求,推行更加灵活务实的司法服务举措,用心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温情直抵群众身边。(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