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在赔偿后能否向打工人追偿?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损害追偿纠纷案件,厘清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边界。
家住长春的老张遇到一桩烦心事,他雇佣的拉货司机小曹在工作驾车途中,连续两次实线变道,接连与两辆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对方两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曹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时受害车辆尚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车辆维修费用。
随后,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为由,将老张与小曹一同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车主老张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老张履行完判决义务后,将小曹起诉至法院,主张向其追偿该笔赔款。
该院经济开发区法庭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本案中,被告小曹与原告老张构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的小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车辆损害,接受劳务一方老张应当对外承担侵权责任。
小曹作为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连续两次实线变道,直接引发交通事故,自身存在重大过失。老张对外赔付完毕后,有权向小曹进行追偿。最终法院依法支持老张的诉讼请求,判决小曹赔偿老张相应款项。
法官提醒,提供劳务一方应当谨慎履职,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提供劳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若接受劳务一方对损害发生自身存在过错,也需要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