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 • 正文

首页-->法制

长春九台法院:多年旧案辨真伪 巡回审判止纷争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4日 10:11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将一辆“流动审判车”开到了当事人小区楼下,而这桩双方各执一词的旧事,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中慢慢厘清了解决问题的方向。

  据悉,原告张某诉称,其十三年前经人介绍向被告刘某购置房屋,房屋拆迁后,对应的回迁房一直由自己居住。后续张某因无法联系到刘某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产权过户事宜陷入僵局,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而案件被告刘某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刘某否认与张某相识,辩称自己早在三十多年前就将案涉房屋转售他人,从未与张某达成购房合意,对张某提交证据中出现的本人签字、指纹均提出异议,表示早已不再过问案涉房屋的任何相关事宜。

  案件受理后,因张某无法提供刘某准确的联系方式和住址,寻找刘某成为第一道难题。承办法官朴景梅没有简单公告送达,而是主动深挖线索、查阅相关卷宗,发现刘某曾有政府工作经历。

  顺着这条线索,法官通过走访原单位、查阅人事档案,几经周折,终于找到了刘某。目前,刘某已年过七旬,腿脚不便,身体条件难以支撑线下到庭应诉。

  法官决定将“流动审判车”开进刘某居住的小区楼下,把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法官紧扣房屋买卖时间、合同形成过程、签字指纹真实性、购房款交付、房屋交接流转等核心争议要点,逐一对在案证据进行核查质证,细致甄别案件细节、还原案件事实。

  庭审中,张某未能提交完整、充分的证据,佐证其与刘某存在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关系,其庭审陈述与刘某辩称、现有证据链条及日常常理存在多处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事实闭环。

  最终,张某自愿申请撤诉,表示将进一步核实梳理相关事实、补充完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通过细致调查和严格审查,法院坚持证据裁判,确保审判不偏离事实,有效防范虚假诉讼。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同时,房屋买卖事关重大,应当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由本人签名、按印,妥善保存付款凭证、交付凭证和过户材料,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遇到纠纷,尽早维权、理性协商,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记忆模糊和证据灭失。(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