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孩子报线上辅导课,事后以“听不懂、没效果”为由要求退款,能否获得法律支持?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要求退还剩余录播网课费用的诉讼请求。
2024年10月,国某经人介绍与宋某达成合意,为就读初中的女儿购买某品牌网络录播辅导课程,并支付相应课程费用。
双方约定,课程涵盖7个学科并另附3科课程激活码,同时配备伴学老师提供在线答疑、解题指导、定制学习计划等配套服务。
课程开通后,伴学老师通过微信群持续为孩子提供学业辅导。后续因部分学科课程未按预期更新,宋某主动向国某退还了对应4科的课程费用。
然而,国某认为剩余的数学、英语、化学3科课程难度过高,孩子听不懂、跟不上,同时认为宋某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要求再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国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国某支付课程费用、宋某提供课程及辅导服务,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宋某及教学团队已履行在线答疑、学习规划等主要教育服务义务,对未更新的课程也主动退费,不存在根本违约行为。
国某提出的“未签书面合同、未开发票”等事由,不足以认定对方违约,也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针对国某主张的“虚假宣传”与“退费承诺”,法院查明,国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无法证明宋某曾作出“成绩提高50分”“听不懂可退课”的明确承诺,也不足以证实存在夸大宣传、误导消费情形。
法院同时指出,案涉课程为网络录播课,属于可复制、易传播的数字化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数字化商品一经消费者下载或者激活使用,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国某自认案涉课程激活后已实际观看使用一个月,课程内容已完全暴露且可被留存、传播。此时再以“孩子听不懂”这一主观感受为由要求退课退款,于法无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网络录播课程不同于线下培训,其数字化属性决定了它不能像实体商品一样退货复原。”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近年来,知识付费、线上录播课等新型教育产品快速发展,消费纠纷也随之增多。
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网络录播课程前,应仔细了解课程内容、更新进度、服务标准及退费规则,结合自身需求理性判断、谨慎下单,避免冲动消费。
在课程激活并实际使用后,仅以“听不懂”“效果不佳”等主观感受主张退款,通常难以获得法律支持。
同时,教育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如实宣传,明确告知消费者课程性质与退费政策,主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从源头减少纠纷,共同营造规范有序的教育培训市场环境。(李施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