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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合同交易遇纠纷!农安法院详解聊天记录合法取证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10日 15:2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日常交易没签书面合同,手机聊天记录能不能当作打官司的有效证据?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巴吉垒法庭审理一起熟食原料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仅凭原始聊天记录完成举证,法院采信该电子数据,判决被告返还货款,以案释法明确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适用条件。

  据悉,原告张某春做熟食加工生意,2024年12月,他通过手机聊天与被告张某政就购买猪耳朵事宜进行协商。令张某春没想到的是,在第一批货物中,大部分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绝大部分存在破损、淤血点或耳洞,无法满足张某春在专卖店进行精细加工和销售的要求。

  随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张某春将已使用的5件货物折价承担,其中15件未使用货物全部退回被告,被告收到退回货物后,应返剩余货款,由于至今仍未返还货款,故张某春诉至法院。

  在审理案情时,法官发现双方没签书面买卖合同,关于解除合同也没有纸质的协议——传统意义上的“硬证据”几乎为零。原告能提供的就是聊天记录。虽然记录并非正式的书面文件,但清晰地反映了经原、被告合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法院依法支持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并判决张某政返还剩余货款。

  为什么张某春的聊天记录能成为“胜诉关键”?法官介绍,聊天记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认可的“电子数据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也就是说,只要聊天记录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具有证据效力,能够在法庭上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些条件包括:聊天记录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没有经过篡改、伪造;聊天记录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情况。;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手机聊天记录不是“随便聊聊的痕迹”,而是可能在关键时刻帮助维权的“证据宝库”,多一份证据意识,就能在权益受损时多一份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