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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九台法院:仅凭转账记录能否能认定借款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08日 14:53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李某仅凭转账记录起诉赵某索要借款,最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据悉,2024年4月,李某向赵某转账并附言“借款”,且未签订书面债权凭证。后李某持该转账记录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赵某当庭提出抗辩,主张该笔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李某代为支付的工程劳务费,并提交了劳务分包合同、聊天记录、关联案件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工程业务往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成立,需要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两个条件。原告李某仅提供转账凭证,没有借条、借款沟通记录等佐证借贷合意。李某仅提交了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赵某抗辩该款并非借款,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完成了案涉款项支付系因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初步举证责任,此时李某应当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

  在李某不能提供更充分的证据对双方达成借贷合意、案涉款项为借款进行佐证的情况下,其提交的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应由李某对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卓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该条规定对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关系诉讼,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人民法院该如何分配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即在当事人双方有其他交易关系时,不应仅凭款项支付凭证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法官介绍,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交付,不能直接等同于借款。一旦被告举证证实双方还有劳务、买卖、合伙等其他经济往来,原告还需要继续举证证明双方有借钱的约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法官提醒,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条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切勿因举证疏漏导致合法债权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王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