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开安人民法庭受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据悉,原告某科技公司与某劳务服务部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劳务部在其租赁案外人杨某、刘某的宅基地上安装光伏发电设施。不料,施工过程中电焊产生的火花意外点燃保温层下的易燃物,引起火灾,导致彩钢房及其他设施毁损。
事故发生后,案外人杨某、刘某向某科技公司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向二案外人赔偿财产损失、临时租房费、评估费及鉴定费。某科技公司在履行完判决义务后,与某劳务部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原告决定行使追偿权,将某劳务部及经营者秦某诉至法院。
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赔偿数额产生激烈分歧,法官在认真梳理案情后,认为一判了之可能会增加双方的时间成本和诉讼成本,不利于实质解纷。于是,法官决定不放弃调解机会,再次组织双方沟通协商。
电话调解中,法官从法律规定出发,清晰地阐明秦某存在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责任,同时以情理为切入点,耐心劝导秦某勇于承担责任。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电话那端的秦某语气逐渐缓和,态度也出现明显松动。
趁热打铁,法官立即与原告某科技公司联系,一边安抚其受损后的情绪,一边细致解释调解的益处。一番真诚的沟通后,原告方也同意与被告再次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法官化身为“中间人”,一方面,以法律责任为关键点,明确指出原被告各自应需承担的主次要责任,责任并非完全由被告承担;另一方面,引导原告进行换位思考,劝导其适当考虑对方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履行能力,理性解决、以和为贵。
最终,在法官“掰开揉碎”的解释和分析下,双方终于放下分歧,共同签订调解协议,被告秦某赔偿原告某科技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款,这起因火花“惹火”引发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