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柔性司法方式促成涉案两家企业握手和解,高效化解债务矛盾,助力企业良性经营发展。
据了解,2025年,甲建筑公司与乙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约定由甲公司承接乙公司项目的钢板桩支护、打拨施工工程。工程完工后,双方完成结算确认,但乙公司在支付部分工程款后,剩余款项迟迟未结清。多次沟通无果后,甲公司相关负责人陈某诉至法院维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摒弃机械开庭审判的办案模式,细致梳理案件材料,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经核查,该案账目清晰、权责明确,不存在争议分歧,乙公司拖欠款项并非恶意违约,核心原因是企业资金回笼滞后,同时担心败诉留下司法记录,影响后续经营合作。
为实质性化解矛盾、兼顾双方企业利益,法官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情理法理相融,一方面向乙公司明确履约责任,告知拖欠工程款的法律后果与不良影响,督促其主动履行付款义务;另一方面耐心劝导甲公司体谅企业经营难处,给予对方合理筹款周期,避免矛盾持续激化。
在法官的耐心协调下,双方对立情绪逐步消解,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乙公司于今年6月底前一次性结清全部剩余工程款;甲公司自愿放弃利息追偿诉求,并自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双方就此厘清所有纠纷,不再产生后续争议。
该案的妥善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司法效果,既保障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负债企业纾困解难,最大限度降低司法程序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让涉事企业卸下纠纷包袱、轻装上阵稳健发展,是基层司法服务的初衷与目标。”承办法官说。(王志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