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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法院:“别人的案子”成了自己的镜子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0:47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在榆树市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两起互不关联的房屋租赁纠纷,在同一张调解桌上被一次性化解。

  第一起纠纷中,租赁期满,租客李某拆下门头广告牌。房东张某认为拆除损坏了房屋外立面,影响后续出租,拒绝退还押金。

  另一起纠纷,租客周某退租时,房东王某发现水龙头损坏,决定从押金中扣除钱款作为维修费。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互不相让,先后诉至法院。案件标的不大,但当事人争的已经不只是几百元钱,各说各的理,情绪裹着法理,谁也不愿先退一步。

  在阅卷过程中,法院速裁中心主任许永亮注意到,这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同一主体系列纠纷,四方当事人没有交叉,两案也不能简单合并审理。但如果分别调解,每个人都容易困在自己的委屈中;如果组织类案集中调解,让当事人完整听一听另一组房东和租客的争议,或许能够多一个观察问题的角度。

  于是,四方当事人坐到了一张调解桌前。许永亮向当事人释明,正常使用房屋产生合理损耗,承租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出租人可以主张实际损失,但扣减押金也应有事实依据。

  同样的规则落到自己的案件里,当事人往往只想着怎样证明自己有理;听着另一组房东和租客的争执,大家却渐渐从“当事人”变成了“旁观者”,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立场。

  法理讲清后,调解桌上的气氛逐渐缓和,但类案集中调解并不意味着用同一个方案处理所有案件。

  关于门头广告牌纠纷,李某同意就墙体外立面损坏向张某作出适当补偿,张某退还剩余押金;关于水龙头纠纷,周某自愿承担部分维修费用,王某退还剩余押金。两起纠纷就此一并解决。

  共同的法律问题集中讲清,个别责任和解决方案分别协商,两起类案成为彼此的镜子。速裁的“快”,不是省略辨法析理,而是更快地找到矛盾症结;集中调解的“集中”,也不是“一把尺子量到底”,而是把共性问题讲透、把个性责任分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