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吉林分社 • 正文

首页-->法制

长春二道法院:借名买房有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3日 10:4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借名买房,看似一纸约定,实则暗藏多重法律风险。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该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层层拆解借名买房背后的法律逻辑与潜在隐患。

  一、法律首先看“房本”,而不是看“谁出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通俗地说,房本就是房子的“身份证”,上面登记谁的名字,法律就首先认定谁是房子的主人。假设甲作为实际出资人,出了全部购房款,让乙出面买房并登记在乙名下——这笔钱在法律上首先产生的,是“甲和乙之间的一笔账”。甲可以依据出资事实要求乙返还相应款项或者履行双方约定,但不等于甲已经拥有了这套房子本身。出资和所有权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

  二、如果签了借名协议,是不是就能要回来?

  实际出资人甲和登记权利人乙之间通常会有口头或书面的借名约定。这份约定是否有效,直接决定甲后续能主张什么权利。

  (一)协议有效的情形

  若借名购房的标的为普通商品房,且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法院通常认定有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下,实际出资人可依据出资凭证、房屋使用记录等证据主张权利,要求名义购房人协助过户。

  但需要注意:在房子实际过户到甲名下之前,甲享有的只是“要求对方过户的权利”(法律上称为债权),而不是“我已经是房主了”的权利(法律上称为物权)。二者性质不同。

  (二)协议可能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例如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等,通常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此类房屋的购买资格与公共利益相关,借名买房的行为扰乱了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的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符合购买资格主体的合法权益。

  此外,若借名买房行为涉及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洗钱等非法目的,或者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则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协议一旦被认定无效,甲就无法要求乙将房子过户给自己,最多只能要求乙返还出资款。

  三、借名买房的现实风险有哪些?

  1.擅自处分风险。登记权利人擅自出售该房产给不知情的买房人,并且已经办理完更名过户手续。

  2.被强制执行风险。房产被登记权利人转让或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3.继承引发的纠纷。借名购买的房产,登记权利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不了解借名之事,亦不承认借名之事。

  4.第三人提出异议。登记权利人的配偶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法官说法

  借名买房,本质上是把一套房产寄托在别人的“诚信”之上。这里面涉及物权登记制度、合同效力认定、善意第三人保护等多重法律规则,风险不容小觑。

  法律保护诚信,但法律更保护那些用合法、规范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的人。与其将房产权益系于他人之手,不如依法依规、名正言顺地让自己成为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