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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井法院:股东欠债是否能执行公司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21日 09:5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介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欠债还不上,股东无法证明财产不存在混同,可以追加。反过来,唯一股东个人欠债,不能直接执行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和机器设备。

  在一起案例中,甲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是唯一股东。因甲公司拖欠王某货款,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某支付货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询,甲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随后,王某申请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

  审查中发现,甲公司账户与张某个人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张某也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最终,法院依法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由张某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为什么可以追加?该公众号介绍,首先,公司和股东原则上是相互独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欠的钱应当由公司自己偿还,但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欠债并不意味着唯一股东当然要还债,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互独立时,就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那么,股东个人欠债,可以反过来追加公司吗?该公众号介绍的第二起案例中,张某向李某借款,到期未还。法院判决张某向李某偿还借款。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个人名下没有足够财产,但张某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

  随后,李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追加甲公司为被执行人。法院认为,张某拥有的是甲公司的股权,而不是甲公司的具体财产。虽然张某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但张某与甲公司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甲公司的存款、车辆、设备、厂房等,属于甲公司的法人财产;张某持有的100%股权,则属于张某个人的财产,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某的申请。

  为什么不能追加?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因此,如果张某个人欠债,法院可以依法冻结、拍卖其持有的甲公司股权,也可以依法执行其基于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但不能仅仅因为张某持有甲公司100%的股权,就直接把甲公司的账户资金、车辆、设备拿来偿还张某的个人债务。

  法官提醒,“一人公司”并不等于“公司就是股东本人”。对于一人公司的股东而言,应当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严格区分公司账户与个人账户,避免随意转账、个人收取公司经营款项、公司为个人承担费用等行为,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的财务资料。对于债权人而言,也要准确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公司是被执行人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申请追加唯一股东;股东个人是被执行人的,则可以依法执行其持有的股权,但不得执行公司的财产。(朴宣蓉 刘立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