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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藏”条款!龙井法院:没讲清楚就不算数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4日 13:2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据悉,2024年2月,某公司为员工李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同年5月,李先生在作业时不慎摔伤,经评定构成九级伤残。公司按照工伤标准向李先生支付各项赔偿。

  履行赔偿义务后,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依据保险条款所附的伤残赔偿比例表,仅同意赔付部分。双方在“保险公司是否尽到说明义务?”“比例赔付条款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核心问题上存在争议,多次沟通无果,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比例赔付、免赔额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该案中,保险条款所附的比例赔付条款,约定的赔偿比例明显低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实质上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属于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既未对该条款采用加粗、加黑、彩色字体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标识,也未能提供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其已向某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法院认定该比例赔付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说法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比例赔付、免赔额、免责条款等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对于不理解的条款,应主动要求销售人员作出解释说明,避免因条款理解偏差或未尽注意而影响后续理赔。

  保险人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就免责条款和减轻责任条款采用加粗、下划线、彩色字体等醒目方式进行标识,使其在形式上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同时,对于专业性较强、含义复杂的保险术语,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并通过录音、录像、书面确认等方式留存证据,确保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具有可证明性,防范事后争议风险。(太成华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