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时,依法判决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离婚。但真正让承办法官王储放心不下的,是案件中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双方已满六周岁的儿子小高,至今没有办理小学入学手续。随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这对夫妻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据悉,王某与高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长子小高出生于2020年1月,今年已经年满六周岁。案件审理中,法官在核对子女情况时发现,小高早已达到法定入学年龄,却仍没有到小学报到。
庭审中,法官追问原因。王某解释:“因为今年涉及我们俩离婚,之前从哈尔滨搬回长春市的事情比较多,我考虑到如果这个时候让他上小学,会对他的情感各方面影响比较大,所以让他在幼儿园适应一段时间再上小学。”
听到这里,法官心里一紧。他意识到,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离婚纠纷——一个已经年满六周岁的孩子,正被父母以“离婚事多”“再适应适应”“没人通知”为由,挡在小学大门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长春地区并不属于“条件不具备”的典型地区,家长不能以“以为七岁才入学”“没人通知”为由拖延。
“子女入学是法定监护人的强制义务,不因父母离婚、分居或家庭矛盾而免除。”法官在庭审中向双方释明。他还提醒,夫妻之间的矛盾,不该成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障碍。
离婚判决不是这起案件的终点。针对小高未入学问题,法院在判决之外,另行向王某、高某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
指导令要求:二人自收到指导令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至教育行政部门及学区对应小学咨询并申请小高入学事宜,完成报名登记或取得书面回执;不得以夫妻矛盾、感情破裂为由相互推诿拖延。同时,二人每季度至少接受一次家庭教育指导,每月向法院提交家庭教育报告,内容包括入学办理进展、在校适应情况和亲子沟通情况等。
“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法院可以依法训诫、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强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法官说。
法官表示,在审理家事案件中,除了处理夫妻之间的争议,更应关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次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与离婚判决相互独立,不因判决不准离婚而免除履行。父母之间的是非对错,不能以牺牲孩子的受教育权为代价。(王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