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但生效法律文书遭遇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该院执行局采取了刚柔并济的执行措施,在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树立了司法权威。
据悉,张某与刘某因车辆买卖相识。2021年10月,刘某无力偿还案外人款项,故与张某协商,签订《汽车抵押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甲方因资金周转困难,自愿用自有车辆做抵押向乙方借款,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当日,刘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份,后因刘某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讨无果,诉至法院。
2025年6月,该院依法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某借款及各项利息等。后因刘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奈之下,张某于2025年1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该院执行局迅速对被执行人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随后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及土地等财产查询,并无可供执行财产。
在接到张某电话后,执行法官王庆岐带领6名执行干警赶往派出所。
抵达现场后,法官当即安抚双方情绪,同时向被执行人耐心释明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与强制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情绪激动,十分抵触配合执行工作,还刻意将随身携带的现金私自转移给在场亲属,规避履行义务。为妥善处置案件、稳定现场秩序,执行团队依法将被执行人传唤至法院作进一步调查。
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开展谈心劝导、释法明理。被执行人最终吐露难处,称家中父亲卧病在床,常年需要就医治疗,家庭经济压力较大,暂无一次性全额还款的能力。
法官兼顾法理与情理,一方面,向申请执行人如实说明被执行人的家庭实际困难,从中居中协调、耐心沟通劝解;另一方面,劝导被执行人正视债务,积极履行还款义务。
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申请执行人充分体谅被执行人的特殊家庭情况,最终,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当场支付现金交给张某,剩余款项约定分期按期履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金融资产】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李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