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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二道法院成功调解六起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8日 13:10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八里堡人民法庭成功调解六起劳动争议案件。六名原告系同一家公司的不同岗位员工,因劳动报酬等争议与公司产生纠纷。在承办法官与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据悉,六名原告均为长春市某技术服务公司员工,入职时间和岗位各不相同。被告公司虽为员工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却始终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六名劳动者诉求高度一致: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此前,劳动者们已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出具了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劳动者们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法院迅速启动劳动争议快速处理机制。承办法官刘畅、崔鹏坤与退休返聘老法官、专职调解员曲宏图密切配合,全面梳理案情,找准争议焦点。

  一方面,与劳动者耐心沟通,讲解调解流程和维权途径,引导理性表达诉求;另一方面,向用工单位明确法定义务,指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即便缴纳了社保和公积金也不能免除法定责任,并详细说明违法后果及及时化解纠纷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经过多轮“背对背”沟通和释法明理,公司与六名劳动者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醒,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障劳资双方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任何单位不得以经营困难、规避责任等为由拒绝签订。否则,即使缴纳了社保、公积金,仍需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深化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用心守护劳动者“钱袋子”,助力企业规范用工、健康发展,全力营造公平、有序、和谐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