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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案例入选《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0日 09:02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市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孙宇撰写的《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仅代发工资与劳动者之间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付某与甲公司劳动争议案》成功入选。

  据悉,2025年1月,发包单位甲公司将某土建劳务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乙公司(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全额垫付人工费,按月将工资全额交至甲公司,由甲公司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发工人工资。付某在该项目从事架子工,日工资xx元。2025年5月至同年6月出勤24天,实发工资xx元,该款项由甲公司工资专户代付。现付某诉请确认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须具备三大核心要件: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从人身从属性来看,付某未接受发包单位甲公司的劳动管理,其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均由分包单位确定,甲公司未对其进行直接指挥或考核,不符合“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核心要件。

  从组织从属性来看,付某系分包单位招用的劳务人员,其劳动成果直接归属于分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甲公司的生产经营体系无直接关联,甲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其无约束力,不具备“劳动者纳入用人单位组织体系”的特征。

  从经济从属性来看,甲公司的工资代发行为系基于委托关系,并非直接向付某履行用工报酬支付义务,付某的劳动报酬标准由分包单位确定,与甲公司无直接约定,不符合“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实质要求。

  综上,该案中发包单位甲公司的合法分包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代发工资的行为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故判决付某与甲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该案主要针对建筑行业劳务分包模式下工资代发易引发劳动关系主体混淆的问题,严格区分合法分包代发工资与劳动关系劳动管理的本质差异,重申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以人身、组织从属性为核心要件,否定了仅以工资支付主体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

  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时,需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但这一“用工主体责任”向劳动关系的穿透认定,仅适用于违法分包、转包情形。合法分包模式下,分包单位是法定用工主体,发包单位仅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责任,不直接介入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则不应突破合法分包的法律边界,认定劳动关系。(王欣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