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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输一个0!榆树法院:“提前还款”或“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23日 17:5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榆树市人民法院弓棚人民法庭法官薛琪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令被告全额返还不当得利款项,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据悉,原告李某是案外人马某的好友,马某因经营周转曾向被告王某借款,双方未约定固定的还款周期与还款日期,但多年来形成了固定的还款习惯:每次还款前,双方均会提前沟通确认当期还款金额,再由马某委托李某代为转账还款,此前每一笔代还款项均严格按照事前约定的金额履行。

  事发前,马某与被告王某的妻子沟通,确认当期还款金额。随后,李某受马某委托代为转款。操作过程中,李某因疏忽大意未仔细核对金额,误将本应转账的钱多输入一个0。转账完成后,李某直至当晚核对当日收支明细时,才发现本次操作失误。

  发现转错金额后,李某第一时间与王某沟通说明情况,恳请对方返还多收的钱款。王某却以该笔款项是原告代案外人提前偿还的剩余债务为由,拒不返还。双方经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李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薛琪将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为:案涉的钱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庭审中,李某主张其与被告事前约定的当期还款金额仅为部分钱款,多转出的系操作失误所致,被告无任何法律依据占有该笔款项,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全额返还;王某则辩称,该笔转账系原告代案外人提前偿还的剩余债务,并非操作失误,不同意返还。

  为证实自身主张,李某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凭证、案外人马某与王某妻子的通话录音等完整证据链。其中,通话录音清晰还原了双方事前的约定:明确当期仅偿还欠款,双方并未就一次性偿还、提前结清剩余债务达成任何合意,该证据直接推翻了王某的抗辩主张。王某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佐证其主张,案件事实水落石出。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全案证据,足以认定原告当期应向被告转账的还款金额,实际转账中,超出的系原告操作失误所致。被告占有该笔款项,既无双方事前约定,也无任何法律依据,已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

  法官提醒,收到他人多转的款项、来历不明的资金时,切勿抱有“不拿白不拿”的贪念。该类多转的款项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当得利,权利人有权要求全额返还,拒不返还的,权利人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法官特别提醒,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因失误转来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经权利人索要后仍拒不退还的,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罪构成要件,将依法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事处罚。(薛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