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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垫资追不回?农安法官断案:这债,该还!
发布时间:2026年03月17日 08:36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判决债务人齐某向已履行担保责任的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代偿款及利息共计13.7万余元。

  2019年,齐某作为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开展运输业务购买牵引车、挂车,通过某汽车销售公司中介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同年1月,齐某与银行、汽车销售公司及物流公司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物流公司以两辆营运车辆提供抵押担保。银行发放贷款后,齐某顺利提车运营。

  因齐某未能按期还款,银行按协议约定从汽车销售公司保证金账户扣划借款本息135984.16元。汽车销售公司多次向齐某催要代偿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齐某对欠款事实表示认可,但双方就还款方案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法院经审理认定,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代为偿还欠款后,依法享有追偿权。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汽车销售公司代偿贷款本息并垫付诉讼费共计137448.16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主张的利息属于合理资金占用损失,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汽车销售公司代偿款137448.1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说法:

  为他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需承担相应法律风险,一旦债务人逾期违约,担保人须依法代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应恪守诚信,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担保人代偿后依法享有追偿权,债务人拒不还款将面临诉讼追责及额外利息损失。为他人提供担保需审慎评估风险,避免因轻率签字引发纠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