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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车闹”不可取!妨害安全驾驶=犯罪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2日 11:58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2月22日电(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车闹”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破坏公共交通和谐氛围,威胁公共交通安全,还对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每一次“车闹”都是在拿生命做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认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四大要件:

  主体要件

  乘客犯罪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驾驶人犯罪为特殊主体(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

  主观要件

  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自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仍放任或希望结果发生;

  客体要件

  侵害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客观要件

  行为需发生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如公交、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且足以导致车辆失控、危及安全。需注意,轻微拉扯、辱骂未影响行驶的,不构成犯罪,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法官提醒:乘客需理性乘车:遇纠纷保持冷静,通过合理方式沟通解决,切勿以暴力、抢控装置等极端方式发泄情绪;驾驶人需坚守职责:专注驾驶,遇冲突保持克制,不得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必要时可求助乘客或报警;公众需主动监督:发现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及时劝阻或报警,共同筑牢公共安全屏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