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27日电(杨周)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增进感情,通常会有一些转账、发红包等经济往来,但分手之后,对于转账的性质,双方又各执一词,一方认为是借款,一方认为是赠与。那么,恋爱期间的转账到底是赠与还是借贷?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据悉,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曾系恋人关系。在双方恋爱期间,张某向李某多次转账,转账记录中包含“520”、“1314”等特殊数额,也包括大额整数转账。
双方关系破裂后,张某诉至法院,主张这些转账是借款,要求其全部返还。李某则辩称,这些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消费、互赠礼物及张某为表达和维系感情的自愿赠与,她没有向张某借钱,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借款合意,不同意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转账确实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但转账时间、转账金额都不同。其中,金额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均发生在情人节、对方生日等特定时间,并附言“生日快乐”“节日快乐”等内容。
对于案涉数笔大额整数转账,张某仅提供了转账记录,未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虽然其提供了部分聊天记录,但内容多为单方面主张还款,李某在回复中均明确表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相关款项早已用于双方共同旅行、餐饮等日常消费,并且在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曾表示“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就不要了”。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款项实际交付。
法官介绍,该案中,案涉转账均发生在双方恋爱期间,对于“520”、“1314”等具有特定情感表达意义的金额,应当认定为张某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赠与李某的,张某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其他数额较大的转账,张某口述通过电话等方式多次要求李某还款,但其称双方分手后,聊天内容都已删除,且没有通话录音予以佐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而李某提供的聊天记录中,张某明确表示“给我我就要,不给我我就不要了”,对此,张某予以认可,但表示双方已分手应返还。法院认为,该部分款项张某已经明确表示不要,亦应视为赠与,故张某主张返还该部分款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当“我爱你”变成“你还钱”,曾经的甜蜜便只剩下一地鸡毛。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无论是赠与还是借贷,都需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对于大额资金往来,双方应通过借条、清晰的聊天记录等方式明确性质,这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亲密关系负责任的表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