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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法院:别让“一时侥幸”留下“一生污点”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19日 14:15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1月19日电(王欣婷)近日,德惠市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发布消息介绍,现实中有部分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或因逞强好胜追逐竞驶,或因疏忽大意醉酒驾车,甚至违规超员、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些看似“一时冲动”的行为,实则已触碰法律红线,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机动车驾驶人为主要群体。需注意,生理性醉酒驾车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病理性醉酒若由可归责原因引起,也需担责;

  犯罪客体:道路运输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安全;

  主观要件: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发生;

  犯罪场所:限定为 “道路”,包括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单位管辖范围内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广场、停车场等场所。

  温馨提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并非一句口号,而是守护生命的底线。无论是朋友聚会还是家庭聚餐,都应提前规划出行方式,切勿心存侥幸。遵守交通法规,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