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安县人民法院通过成功调解原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分公司与被告和某之间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实现了权益保障与资源节约的双重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据悉,2023年9月,和某驾驶非机动车与被保险人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投保车辆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和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此前,于某已就该车辆向原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及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在商业车损险范围内向于某支付车辆维修款,并依法取得向责任方和某代位求偿的权利。
在诉讼阶段,原告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及相应利息。执行裁决庭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并未简单采用裁判方式结案,而是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引导双方开展调解。
法官在厘清法律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被告实际履行能力、原告权益实现效率等核心问题组织多轮协商,促使双方在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共识。最终,双方自愿签署调解协议,约定由被告和某向原告支付修车款,并于近期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