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8日电(林旷 王溪)近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案件,从事故发生到生效判决履行完毕,经历了一段不同寻常的“冰雪之旅”。
该案中,原告崔某经安教练介绍由谢教练陪同滑雪,在甲滑雪场滑雪时,不慎受伤,造成左侧锁骨骨折。崔某起诉谢教练、安教练、甲滑雪场及乙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但被告方各执一词,均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崔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滑雪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认知,教学服务合同本身具备较强的人身专属性,且其在对更换的教练员不甚了解的情形下接受认可更换滑雪教练员的行为,应认定其与监护人自身并未尽到充分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全案,最终确定谢教练承担50%责任,安教练承担20%责任,崔某自行承担20%责任,乙保险公司替代甲滑雪场承担1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经法院充分释法明理及耐心答疑,多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被告方均已按照生效判决履行完毕全部赔偿款项,纠纷得以最终解决。
法官提醒,要学会做自己安全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滑雪者在滑雪前应正确使用滑雪器材并佩戴防护器具,聘用专业教练进行指导教学,运动时选择适当的滑雪路线、滑行速度和滑行方式,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滑行。在运动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变化,并作出充分预判,对自身人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最大程度避免人身损害。
下一步,该院将持续积极回应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新期待、文旅发展对审判工作的新需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对审判工作的新挑战,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提升司法温度和执法办案效果的同时,筑牢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基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