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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引纠纷!龙井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7日 10:59 来源:中新网吉林 编辑:王思博

  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27日电(朴贤美)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赖某与被告马某之间因网络平台使用而发生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据悉,2024年9月,赖某与马某经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赖某建立网络店铺,马某作为技术支持方配合赖某做好技术咨询与资源对接。马某收取赖某保证金并约定当不与外界供应链合作后退还保证金。

  赖某运营一段时间后,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运营,逐将网络店铺交由马某继续经营。在经营一段时间后,因网络平台提现等问题,马某向赖某提出变更登记名称,赖某考虑个人信息问题不予同意,双方产生分歧,终止合作。

  马某承诺返还保证金,但一直未予履行承诺。赖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主审法官第一时间安排开庭,并对双方之间的合同进行释明,双方均对合同内容表示无异议,马某也表示同意返还相应保证金,但表示因为赖某的不积极配合给其带来损失,故主张应从中退还款项中扣除该部分的抗辩意见。

  经过庭审后,主审法官以马某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主张的损失产生的合理依据为由对其意见未予以采纳。送达判决书时法官向被告耐心释法,再次详细分析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且释明作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马某表示理解并未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法官介绍,在合同纠纷中,被告可以通过主张抵销权来对抗原告的诉讼请求。

  抵销抗辩属于形成权,即通过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双方债权消灭,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因抵销而部分或全部消灭。但主张抵销的一方需举证证明以下事实:1.己方对对方享有合法债权;2.债权金额明确且已到期;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该案中马某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其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对此未予采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