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吉林新闻10月17日电 (侯金鑫)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为了食用野味,非法猎捕4只野生狍子。四被告人不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还需共同赔偿生态损失。该案的判决,再次明确了非法狩猎行为需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的法律底线。
据悉,今年3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张某乙为满足口腹之欲,商议到国有林区猎捕野生动物。四人明知当地为禁猎区的情况下,仍以猎犬围猎、刀具扎刺的方式,先后猎捕4只野生狍子。
这些被俗称为“傻狍子”的动物,实则是被列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4只野生狍子的死亡必然导致当地食物链环节断裂,对区域生态平衡造成破坏。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非法猎捕野生狍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四人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四人认罪态度及情节,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张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没收作案工具及剩余猎获物;并判令四人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不仅受刑法保护,其生态价值更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行为既是对法律的践踏,也是对生态平衡的破坏,行为人必须同时承担刑事与民事双重责任。切勿因“猎奇”、“解馋”等心理非法猎捕、食用野生动物,否则必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完)